深圳《晶报》报道,说深圳去年有不少法规没有按“立法计划”完成,比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这些法规条例,有的是全新的,有的是需要修订的,和社会民生关系都挺紧密,至于延宕的原因,有的是“文本”不成熟,有的则是“条件”不成熟,总之是不成熟。瓜熟蒂落,水到渠成,不成熟就继续孕育吧。
中国近三十年为了“有法可依”,在立法速度方面,不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法规,都和GDP一样,举世领先,都是大跃进式突击完成的。立法也有指标,所以才有“立法计划”一说,要论法律文本的数量,完全可以和发达国家两三百年的成就PK一下。
深圳市2013年的“立法计划”完成没完成,作为市民其实相当无感,中国老百姓都是法到用时方恨少,平常是不太关心这码事的。究其原因肯定很多,非一篇短文所的概括,但是其中有一条是绝对成立的,那就是法律文本的起草者本身纠结得很。
我们的法律有一部分是专业人士起草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有关部门”起草的,也就是谁执法谁起草,比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就是由教育局来起草的,但凡是法律条文,总应该是公正无偏的,权利义务对等的,说到学校安全管理,把学校的责任加重了,“本系统”的干部群众不答应,把责任轻描淡写了,全社会的人民群众不答应,起码表面是这样的滴,事实上不少由政府的“管理办法”“管理条例”升级的法律法规,在责任义务方面,都有偏向执法部门的倾向,是用来管理老百姓的,虽然也有保障老百姓(按道理应该称公民)的条款,但不少是属于睡眠状态的,就像电脑程序,下载了,在桌面上赫然存在,但没有安装,更没有激活,摆起看的。
像《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这样的地方法规,应该是由市人大代表来提议案,如果他们在这方面专业知识不足,可以请律师和公益机构来具体负责,现在不是提倡“购买公共服务”嘛,拿出一笔预算购买法规文本我看是很靠谱的,单就效率而言,就比“有关部门”高出不知多少倍,而且立法权在人大,人大代表为人民服务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立良法,立好法,不是别人端上来,你举举手就履行职责了。
人大代表广泛听取民意,约请专业律师起草相关文本,然后经规定程序讨论通过,这样的法才是好使的,管用的。有些法规也不妨有个别名,比如《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是由“赵大宝”动议并组织张罗起草的,这个条例通过也可以叫“赵大宝条例”。让得到这个条例保护的学生记住,我们这个社会的律法法规是由有名有姓的热心人起草的。(首发《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