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推禁令封杀电马儿:行政区域内电马儿不能通行


经过改装的大马力电动车对交通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9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50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广州拟对电动车等非机动车、摩托车实施“五禁”(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营运),其中对于电动车,首次明确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无论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按每售一辆处以2000元或者最高5万元的罚款。
不过对邮政、快递行业则“留有余地”,规定可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在规定区域内从事社区配送服务。据了解,本次只是第一次审议,接下来还有二审,不排除会有修改。
【举措1 禁售】
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电动车
广州市法制办主任邢翔介绍,草案主要亮点是针对摩托车和非机动车(主要指残疾人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创设了“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营运”等管理制度。新快报记者了解到,“禁油”等此前在市政府相关文件中均有提及,但“禁售”则是广州首次提出。
据广州市政府提交的草案,广州拟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在本市禁止摩托车通行范围内禁止销售摩托车。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由市残联统一发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据了解,目前各地对电动车管理普遍的做法是,禁止超标(重量超过40公斤,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车上路,但对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的则未禁止上路和销售。
草案还为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者设定了“告知义务”,即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本市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禁止上道路行驶、销售的告示,并向购买者告知本市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禁止通行、销售的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购买者购买的车辆无法上道路行驶的,购买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违反前述规定,在本市禁售区域内销售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违规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车辆每辆2000元罚款;无法查清销售数量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政府部门有关告示的,由工商部门处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退货的,由工商部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
【举措2 禁油】
给外地牌摩托车加油最高罚3万元
草案的文字说明称,目前广州市区道路上出现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70%以上均为外市籍、无牌无证的非法车辆。对此,草案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或者悬挂外地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禁止上路的其他车辆供油。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车及燃油助力自行车等车辆供油(军、警用摩托车除外)。
违反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举措3 禁行】
按规定小区内也不允许电动车通行
草案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上道路行驶:㈠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含本市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㈡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㈢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㈣畜力车;㈤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同时,除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运货需要以及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外,禁止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
目前在番禺等地大型小区,不少居民购买电动车用于买菜及接送小孩等,此种情况是否也属于禁行范畴?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周远帆说,按照道路交通法对道路解释,用于公共车辆通行的也算道路,比如小区内有公交车经过,按照条例草案今后就不允许电动车通行。
根据禁行规定处罚条款,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举措4 禁营运】
上下班高峰在地铁站拉客可没收
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但人力三轮车在专业批发市场内进行运货的除外)。违反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没收非法营运的车辆:㈠多次非法营运的;㈡非法营运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的;㈢上下班高峰期或人流密集时段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出入口、专业批发市场、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非法营运,严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㈣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的;㈤其他严重情节的。
【举措5 禁停】
停车场停电动车最高可罚1万元
草案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在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摩托车,在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行驶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人力三轮车。违反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热评】
电动车管理问题一直是各大城市交通管理较为突出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徐加爱就曾表示“电动自行车大量违法已成为城市交通秩序混乱和拥堵的主要症结之一”。
但话表两意,电动自行车大量违法的确影响着城市交通的有秩,但也应该看到小小的电动车已然成为大大的民生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圈子日益扩大,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越来越大。以前中国就有自行车大国之称,现在来看,称为电动自行车大国亦当之无愧。
事实上,城市的堵是否真正与电动自行车有关呢?答案是肯定的,但也并不能全罪加之,毕竟交通管理是个大问题,牵扯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电动车仅仅是其中的一小环。特别是在大气污染日益严重,低碳、环保、便捷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受到市民的青睐,这本身也是好事儿。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标准,城市有私家汽车的存在,就必须容忍电动自行车的存在,这无可厚非,实属必然,毕竟城市交通管理必须考虑到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很多城市对于交通管理,特别是对于电动车的管理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从生产、销售到使用,整个产业链都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存在着大量的非国标电动自行车,速度远超出有关标准,也正因为此,购买者众多,交通事故频发。这是一个管理上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严格监督和执法,不能采取鸵鸟态度,亦不能脑袋发热采取“孩子与脏水一起倒掉”的一刀切政策。
规范化管理好城市的电动自行车,考验的是城市管理者的智慧,而非“一禁了之”,在城市公共交通达不到市民最后一公里的诉求,城市管理范围越来越大的现实情况下,老百姓花钱购买了电动自行车,却告知他们不能上路,这种“粗暴”的管理手段,将会导致公众反弹越大,配合度越低。
城市交通拥堵、车流众多,不能总盯着弱小的电动车群体,城市交通事故频发,电动自行车并非原罪,城市的通畅和蓝天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试问一下有关管理部门,城市汽车拥有量急骤增加,也是造成城市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难道也要不一禁了之吗?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把万家忧乐放在心头,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市民回家、上班最后一公里的打造上,如果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一禁了之”,这是为市民添忧还是添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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