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解20个热点解读机动车发票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个月以来,还有很多摩托车经销商似乎生活在梦中,有的还照样将发票低开,小编收集了摩托车开票中的常见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税务部门的解答。

1.机动车销售方分为几种类型?如何区别?
答: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般摩托车经销商会被分为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摩托车销售公司)或是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摩托车经销个体户)。
2.摩托车经销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
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3.国内摩托车生产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并在开具发票后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将发票开具信息与机动车合格证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关联匹配了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的机动车发票信息,系统会自动发送至受票方;若发票开具信息未关联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4.从事摩托车进口的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在按规定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后,能够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的关联匹配。
上述企业若未按规定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则会影响车辆电子信息的调用和对应机动车发票的开具。
5.《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出台后,机动车发票改版了,旧版本和新版本有什么区别?
答: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这里要注意,出厂日期在5月1日以后的摩托车,一定要用新版发票开!否则交购置税会遇到麻烦!
下面就是5月1日后出厂的用旧版发票样本↓↓↓

下面就是新版版发票样本↓↓↓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有何规定?
答: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7.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
答:《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8.那2014版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能正常使用吗?
答:可以的。2021年5月1日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9.机动车开票系统升级了,那该如何开具2014版本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呢?
答:如果您用的是税控盘、税务Ukey,首先需要进行系统设置,点击“系统设置——运行参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发票”。其次,选择“发票填开——机动车发票填开”,输入购买方的信息和车辆类型。
如果您用的是金税盘,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选择“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进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界面,初始默认为“2021版”,如果实际为2014版发票,点击“2021版”切换至“2014版”。
10.应当如何区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场景?
答: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
第三,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12.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规格型号”栏应当如何填写?
答: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的,“规格型号”栏可以为空,但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13.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若是想要汇总开票,比如销售了同一规格摩托车100辆,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数量写100合并开票,此时车架号需要在发票前面上体现吗?若要体现,票面上只有一行数据,备注栏也写不下,这100辆车的车架号该怎么体现?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规格型号”栏不用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14.我在输入车架号信息时,提示:“合格证存在,不属于本企业!查询车辆合格证信息失败”。这种要如何处理?
答:不要着急。此问题是因为车辆识别号或车架号不在税务局端的本企业机动车台账里。
如果经销商确定该辆车是本企业购进的,且上游企业已正确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并上传税务局端,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判断。
(1)若上游企业为生产企业,需确认生产企业在工信部的“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是否做好票证关联。
(2)若以上排查正常,则携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台账手工维护。
15.在输入车架号信息时,有时候提示:“未查询到合格证信息,不允许开票”。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答:如果经销商确定该辆车是本企业购进的,且上游企业已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请按以下方法进行判断。
(1)核实上游企业开具的机动车专用发票的车辆信息与合格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特别是车架号信息是否准确输入。
(2)上游企业的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上传税务局。
(3)若上游企业为生产企业,需确认生产企业在工信部的“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是否做好票证关联。
(4)若以上排查正常,则携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台账手工维护。
16.如果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错了,可以作废吗?
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但销售方应分别留存《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已抵扣证明(综合服务平台已勾选抵扣截图)等有效证明备查。
17.开具的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了,要如何红冲?
答: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必须通过红字信息表导入开具,不允许手工填列或手工修改信息表的方式开具红字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18.向下游经销企业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摩托车不含税价格15万,但是我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只有10万,可以分成两张开吗?
答:不可以的。单辆车辆的销售价格高于最高开票限额,不允许开具多张同一车架号且数量小于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使用同一车辆识别号开具两张数量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高开票限额。、
19.如果打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需要红冲重新开具吗?
答:如果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20.经销商既购买了整车,又购买了配件,是不是要分开开具发票?能不能开在一张发票上吗?
答: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而应通过传统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模块。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