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保险公司遭银监会罚5万

据中国银保监会河南监管局网站公告,因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简称“中国人保”)安阳市分公司被罚款5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行政处罚依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为安阳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
图片来源:中国银保监会河南监管局网站
相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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